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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公告

来源:盐田区审计局发布时间:2023-0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3月24日至5月23日,对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审计调查背景。

  近年来,按照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提高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将更多的采购权限下放到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获得自主采购权的同时,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相应增加。与集中采购相比,自行采购主要按照区政府印发的《盐田区政府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和各采购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由采购单位自行管理,由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内控制度不够健全,自我监督管理不够完善,业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自行采购管理整体存在不足和漏洞。

  此次审计调查在对66个单位政府采购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重点选取8个一级预算单位和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自行采购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

  根据市、区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近几年,盐田区执行的政府采购标准为:1.集中采购。包括:(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2021年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执行;(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1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除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但是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2.自行采购。即:集中采购以外的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经采购人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执行;预算金额5万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应急、抢险救灾、涉密等情形的项目,由采购人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自行采购项目,以及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的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自行采购。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从此次审计调查的情况来看,区财政局加强集中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采购;集中采购实行计划管理,统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主要根据2019年区府办印发的《盐田区政府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及各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执行;各单位逐步树立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基本能够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内控管理制度开展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行为。

  审计调查发现,由于政府采购专业性较强,各单位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对自行采购认识存在误区,我区政府采购特别是自行采购方面还存在采购需求不符合项目特点或实际需要,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投标文件审查、评审不严格,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合同签订或变更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采购单位应提高自行采购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不够健全。

  1.内控制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规条款。

  2.内控制度不完善,未及时修订。

  审计指出后,大部分单位对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制度修订工作,部分单位已完成修订。各单位应提高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密切留意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变化,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

  (二)采购需求不符合项目特点或实际需要。

  1.改变采购需求未重新测算项目经费。

  2.同类项目未合并纳入集中采购。

  3.采购需求不满足实际需要。

  4.个别项目重复委托。

  5.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货物或工程。

  (三)采购文件编制、管理不规范。

  1.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要求。

  2.采购文件重要资料或内容缺失、关键信息错漏。

  (四)未严格执行程序性、限制性规定,采购程序不规范。

  1.先实施后采购。

  2.限制性规定执行不严格。

  (五)投标文件审查、评审不严格。

  1.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严格。

  2.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单位把关不严。

  3.评委评分错误。

  (六)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操作不规范。

  1.未签订采购代理协议。

  2.代理机构违规要求供应商支付代理费以外的费用。

  (七)合同签订或变更不规范、不严谨。

  1.合同变更控制不严,变更不规范。

  2.货物或服务类合同以扣押一定比例合同款的方式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3.合同内容不全或与采购文件不符。

  (八)未严格要求供应商按约定履行合同。

  四、相关建议

  (一)建议各单位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业务学习,提高业务人员能力水平;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考核,认真履行验收职责,提高政府采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议主管部门对各单位从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申请、采购需求管理以及采购决策、审批、实施等各环节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各单位政府采购专业水平;强化对各单位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的审核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区别划分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加强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对自行采购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的检查比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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